1996年,世界衛生組織將食品安全界定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健康受到損害的一種擔保”,將食品衛生界定為“為確保食品安全性和適用性在食物鏈的所有階段必須采取的一切條件和措施”。食品質量則是指食品滿足消費者明確的或者隱含的需要的特性。從目前的研究情況來看,在食品安全概念的理解上,社會已經基本形成如下共識:
首先,食品安全是個綜合概念。作為一種概念,食品安全包括食品衛生、食品質量、食品營養等相關方面的內容和食品(食物)種植、養殖、加工、包裝、貯藏、運輸、銷售、消費等環節。而作為屬概念的食品衛生、食品質量、食品營養等(通常被理解為部門概念或者行業概念),均無法涵蓋上述全部內容和全部環節。食品衛生、食品質量、食品營養等在內涵和外延上存在許多交叉,由此造成食品安全的重復監管。
其次,食品安全是個社會概念。與衛生學、營養學、質量學等學科概念不同,食品安全是個社會治理概念。不同國家以及不同時期,食品安全所面臨的突出問題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在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所關注的主要是因科學技術發展所引發的問題,如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而在發展中國家,食品安全所側重的則是市場經濟發育不成熟所引發的問題,如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產經營。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則包括上述全部內容。
再次,食品安全是個政治概念。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食品安全都是企業和政府對社會zui基本的責任和必須做出的承諾。食品安全與生存權緊密相連,具有*性和強制性,通常屬于政府保障或者政府強制的范疇。而食品質量等往往與發展權有關,具有層次性和選擇性,通常屬于商業選擇或者政府倡導的范疇。近年來,社會逐步以食品安全的概念替代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的概念,更加突顯了食品安全的政治責任。
第四,食品安全是個法律概念。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一些國家以及有關組織從社會系統工程建設的角度出發,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綜合立法替代衛生、質量、營養等要素立法。1990年,英國頒布了《食品安全法》;2000年,歐盟發表了具有指導意義的《食品安全白皮書》;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部分發展中國家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綜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衛生法》、《食品質量法》、《食品營養法》等,反映了時代發展的要求。